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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針對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委員們進行了熱烈的討論。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介紹,在草案一審中和之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目前一些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事項,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而不是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為此建議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性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權限劃分。
  對此,草案二審稿第82條對制定地方政府性規章的範圍限定為“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同時明確,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為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陳光國委員認為,二審稿將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有關立法的一些內容轉化為具體法律條文,如進一步明確了立法權力邊界,對法律、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立法權限都有了一些細化規定,對立法程序的規定也更加嚴格具體。
  劉振起委員說,考慮到許多地方性法規和條例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註度比較高,對於怎樣征求群眾意見應當規範得具體些,對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召開聽證會、通過網絡等媒介公開征求意見這樣一些具體的內容明確作出規定。據新華社
  新聞分析
  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不能再“任性”
  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引發各界關註。這意味著,一些限行、限購、限貸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後將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規章實施滿兩年,接下來要麼依法成為地方性法規,要麼就得及時廢止。
  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82條對地方政府規章權限進行規範,是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行政機關“法無授權不可為”等精神的忠實體現。修正案草稿同時還規定,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長期以來,一些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民生事項,原本應該制定地方性法規,但卻僅僅制定了地方政府規章。一些地方的限購、限行、限貸等行政手段對公民權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時有發生,恣意減損公民的權利或增加其義務。
  以當前不少城市實施的汽車限行為例,北京中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黃莉凌說,從我國民法、物權法角度來看,公民對汽車擁有所有權,也就是擁有對於汽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限行常態化後,汽車的使用權受到影響,這實際上已經使得全價購買的汽車在使用時被強制性“貶值”,構成了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侵犯。
  據新華社  (原標題:限行、限購、限貸今後將不能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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