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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港商劉鑾雄、羅傑承涉嫌行賄原澳門高官歐文龍案判決 刑期5年3個月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徐艷清):香港商人劉鑾雄及羅傑承涉嫌行賄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案日前由澳門初級法院裁決,劉鑾雄及羅傑承被判行賄及洗黑錢罪,各判囚5年3個月,兩人均沒來澳聽取判決。兩人的律師均提出上訴。
  澳門特區刑事起訴法庭2012年5月23日經預審確認,特區檢察院對香港華人置業集團主席兼行政總裁劉鑾雄及博美投資集團主席羅傑承,涉嫌向特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行賄及洗錢的指控成立。歐文龍因收受巨額賄賂和洗錢罪被判處29年徒刑。劉鑾雄、羅傑承兩人涉嫌向歐文龍行賄2000萬港元,以取得澳門國際機場對面5處地塊的開發權,案件隨後移送至特區初級法院排期審理。
  案件在澳門初級法院裁決時,法官指出,真正有意投土地的人是劉鑾雄,羅傑承只是中間人角色,歐文龍則一直操控整個競投過程。
  該案共有8名被告,其中,劉鑾雄及羅傑承被控觸犯1項洗錢罪及1項行賄罪。除劉鑾雄及羅傑承外,案件尚有另外6名被告。該案自2012年9月開始審理,當時因合議庭主席抱恙未有開庭,之後亦因為包括劉鑾雄在內的6名被告未有出庭應訊而兩次押後開庭,直至2013年6月17日合議庭批淮劉鑾雄缺席審訊才正式開庭審理,案件至宣判為止,審訊長達1年半。
  劉鑾雄的代表律師聽取判決後,在法官離席時方提出上訴,叫回在場所有人,其後羅傑承的代表律師亦提出上訴。經聽取助理檢察長意見,法庭決定對二人維持原有強制措施,即提供擔保金等,待中級法院判決。
  嫌犯需於二十天上訴期內補交上訴理據,中級法院的案件一般排期八個月至一年多。若完成上訴並判刑後,犯人不服刑,法庭可發出關口截令或通緝令,不過,港澳兩地無引渡或移交協議,基本上只要犯人不踏足澳門,便沒法執行刑罰。如被國際刑警發出紅色通告全球通緝,與澳門簽署引渡協議的國家一旦接獲通緝令,而若劉鑾雄、羅傑承又正身處有關簽署國,亦難逃法網。
  香港華人置業公司日前發出公告,指劉鑾雄辭去華置執行董事、主席及行政總裁職務,並已在3月14日起生效。劉鑾雄兒子劉鳴煒則獲委任為主席、署理行政總裁及授權代表,並由公司非執行董事調任為執行董事。華置董事局預期,劉鑾雄被澳門法院定罪及辭任相關職位,對集團營運及財務狀況不會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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